浅议政府采购中专家管理的若干问题
浅议政府采购中专家管理的若干问题
●陈 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都应成立相应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同样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见,专家在最终决定政府采购成交结果、保证政府采购能否顺利有效的实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一、建立专家库,把好专家的认定关招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笔者认为聘用专家管理实际上包括从专家的认定到对专家日常监督管理及奖惩的一系列行为,而不能单纯地理解成为一定要由采购监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依照相关法律,应由采购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专家管理办法,由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建立专家库。建立大容量高素质的专家库,把好专家的认定关,是确保评标意见的权威性和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
二、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中对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只在招投标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说明。现今聘用专家大部分存在着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有些专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存在着责任感不强的问题。如在评标过程中见风使舵、一知半解、人云亦云、为谋私利、丧失原则等等。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存在,与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虽然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给采购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要避免专家失职现象,就要在保证专家权利的同时明确专家的责任义务。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要做到: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审结束后,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制定对专家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以提高专家的责任意识,保证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
三、在采购过程中规范专家行为,并加以监督要保证专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正性,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还要对专家行为加以规范监督。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规范专家的抽取过程专家的抽取应在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的项目可在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两个小时抽取,以防止专家抽取结果泄密。完善专家回避制度,消除“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最终评标意见的客观性。
(二)规范专家的评标过程评标的方法多种多样,在编制标书时要注意在评标方法上尽量减少专家倾向性出现的机会。采购工作人员应在评标现场监督协调,保证各专家不受干扰地独立评标,防止评标过程外泄以及串通评标。专家评标过程发表的意见应予以书面记录。对个别专家评审意见与大多数专家有着显著区别或显失公允的,可由监督人员现场提出质疑,专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再决定是否保留其意见,同时采购工作人员应将质疑过程登记备案。]
(三)规范专家的反馈机制在采购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存在着失职行为的专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考虑建立专家积分制,在各专家同一固定的评分基数上,根据评价表在适度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对此基数加减一定的分值,年终汇总作为专家管理的参与依据。
四、延伸专家职能,提高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专业性现在,一个项目的评标结束也意味着专家工作的结束。实际上,一个项目的圆满完成,最终发挥出较好的效益,在项目的中后期,合同的签订履行维护阶段同样应加以有力的监控,由于专家有着比较丰富的学识、阅历和实践经验,因此建议在此阶段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把关。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专家可协助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据理索赔。另外,专家还可帮助采购机构整理各项资料并参与采购货物验要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
五、施行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专家库建立起来后,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施行动态管理,采取社会推荐及个人自荐的方式,对高素质的专家及时纳入,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时进行调整,吐故纳新,以保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适时性和综合水平。同时,对专家库引入竞争机制,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定期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其担任政府采购专家,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除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一般都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对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未必十分熟悉,应组织专家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专家进行政策培训。还可组织专家进行学习讨论,相互交流采购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从各方面提高专家队伍素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