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五个统一”强化公务车管理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4-04-2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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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个统一”强化公务车管理

●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我们本着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宗旨,强化公务车管理,对市直机关公务车实行统一定编管理、统一标准配备、统一购置更新、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回收处理,使我市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统一定编管理。我们明确规定市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和对外挂牌编制经费单列单位都要纳入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范围,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核定车辆编制,并核发车辆定编证。单位需凭车辆定编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公路规费减免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超编超标购置的车辆必须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采取按照人员编制数和领导干部数综合核定编制的办法,实行低于省级相应的标准,同时规定一个单位公务车辆编制数最多不超过5辆。

  二、统一标准配备。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排气量和价格双控标准内配备更新。市直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根据我市财力状况,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轿车。这个标准也低于省里规定的标准。

  三、统一购置更新。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按规定配备的小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五年之内不作更换。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的,不配备新车。公务车辆报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更新;达到报废标准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处理。我们对公务车辆从购置审批、招标采购到报废处理,实行一条龙管理,从每个环节上细化管理、严把关口、堵住漏洞。一是严格公务车辆更新购置办理程序。各单位更新购置车辆,须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统一报市控办转省控办审批。各单位更新车辆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购置资金情况,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竞价,统一购置。二是严把公务车辆购置更新关。为防止违规购置公务车辆,我们规定市直单位凡是购置、更新公务车辆的,其车辆编制配备标准须经核准,其购车资金不论是财政核拨、自有资金或上级机关调拨均应进入财政购车专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报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上牌,公路规费稽征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养路费征收减免手续,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加强对购车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还在市政府采购办设立购车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分列管理。

  四、统一公务车辆调剂使用。我们规定,各单位现行使用的公务车辆,不论是上级部门拨给、赠送、从下属单位调用或其它途径借用的,均应视为现使用单位所有并占用现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的编制。如单位车辆已超编的,超编车辆应统一集中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视情况用于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如单位现有公务车辆未达到可配备编制数的,因工作需要确须增加公务用车的,首先应从其它部门超编公务车辆中进行调剂。

  五、统一公务车回收处理。对于各部门因车辆技术性能差等原因回收上来的公务车辆,一律采取公开、透明的形式,以统一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所得资金,统一进入购车资金专户,并建立单位购车资金明细账作为单位今后配备更新公务车辆的备用金。

  我市对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以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公务车辆管理失控的现象得到了改变。由于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审批控制方法,避免了公务车辆的盲目、无序增长。二是公务车辆违规配备使用现象基本得到了杜绝。三是节约了财政开支,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购置、统一采购、统筹调剂、统一管理后,机关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得到了降低。设立购车资金专户、实行公开政府采购、公开拍卖废旧车辆等,也有效杜绝了公务车辆使用环节上的暗箱操作。·72· 经验交流 2004年 第4期 《中国机关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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