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续)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4-06-2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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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续) 

 问: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后确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设定。其中,清理后确定应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其依据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可以改变管理方式,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目的。

  问: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可以要求从事特定生产活动的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行政许可?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问:现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需保留,是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现行规章设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可以视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问: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前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停止实施。

  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指具体事项范畴,还是指整个领域?

  答: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中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是指“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下位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立法时已经考虑,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要求对该事项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则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问:对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中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何理解?答: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问: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解下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权?

  答:2004年7月1日以后,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章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作出规定,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当补充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定条件、标准是否包括部门规章中的条件?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规定未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或者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其他条件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条件。

  问: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规定“某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由国务院某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答:法律、行政法规只授权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不能视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问: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某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

  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

  问: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有规定权?

  答: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问: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否由部门规章在原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增设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行政法规。

  问: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第21条中规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是否收费,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答:“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工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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