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上海市闵行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透视上海市闵行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上海市闵行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公车私用,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用车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实行区级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范围对象。范围:区级机关(包括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区直属单位,政法机关暂不列入,下同)。对象:现任处级(含)以下干部。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按照“既要节约财政支出,又要保证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根据干部职级和工作岗位来确定。具体标准:
正处领导干部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1900元(非领导职务:1500元);副处领导干部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1700元(非领导职务:1300元);正科领导干部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800元(非领导职务:550元);副科领导干部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550元(非领导职务:400元);科员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300元;办事员每月公务交通费补贴200元。
发放办法:建立区级机关干部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帐户,财政部门逐月核发,超支自负,节余转入下一个月度使用。区级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另外,财政部门每月给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区直属单位核拨一定的公共交通经费,由各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四)现有公车的处置。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区直属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经区车改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除外),均由区国资办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一次性有偿转让。选择自费购买现有转让车辆的处级领导干部,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分类抽签的方法确定购买车辆。处级领导干部的分类抽签分为两步:第一步由各车改单位组织进行;第二步由区车改领导小组把车改单位剩余车辆汇总后,在区级机关范围内组织进行。购车者必须按评估价付清车款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五)司勤人员的分流安置。对车改涉及的司勤人员,按照单位负责、妥善安置的原则,由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区直属单位采取组织安置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流安置。
(六)有关规定。
(1)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一律停止购买公务小汽车、不得擅自处置现有车辆和招聘驾驶员。
(2)处级干部为方便公务活动选择自费购买车辆或长期固定租用社会车辆的,另外发放一定的私车公用补贴或租
车补贴,标准为:正处级领导干部每月400元,其他处级干部每月300元。
(3)在车改中,处级领导干部一次性付情全部购车费用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预支本人三年的公务交通费补贴(含私车公用补贴,下同),但车辆评估价格低于本人三年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车价预支。享受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优惠政策的处级领导干部,如三年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必须退出自离开之日起至公务交通费补贴预支期满日的经费。
(4)车改以后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凡未购买过单位转让公车的,为方便公务活动自费购车时,可按当月车牌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可享受预支本人三年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优惠政策。
(5)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处级领导干部调往本区非车改单位,仍按照有关车改规定享受公务交通费补贴;不再另行配备公务用车。
(6)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级机关干部职务发生变动,从次月起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
(7)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级机关干部不准报销在本市范围内的交通费用;本市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原则上不再为领导干部配备驾驶员。正处级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配备驾驶员的,须报区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并由本人支付驾驶员的部分工资每月300元。
(9)2004年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车改。
(10)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级机关干部除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老干部局之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公务用车。重要接待需要用车时,向区机管局提出申请,或租借社会车辆解决。
(11)确属特殊需要的公务用车应予保留,但特殊车辆的保留要由主管部门报区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并统一标志。保留特殊车辆的单位,视情减发或不发公务交通费补贴。
(12)区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未列入本次车改范围的机关部门要继续严格管理公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HTK](七)工作要求。[HTSS]
(1)提高认识。区级机关干部要站在改革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和推行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上来,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
(2)加强领导。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我区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改工作的领导,正职领导要新自挂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车改方案落到实处。
(3)过细工作。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既要开展面上的动员教育,又要做好个别人的思想工作;既要进行现有车辆的评估转让,又要实施司勤人员的分流安置;既要促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机制创新,又要提高区级机关的工作效率,务必精心组织、细致操作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保证中心工作开展、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严格纪律。在车改中,区级机关干部要自觉遵守《闵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若干纪律规定》,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实施,严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现有公务用车的评估转让一定要组织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区监察委负责车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车改中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以确保车改工作顺利进行。
公务用车处置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处置主要包括评估、转让、过户、调账等工作,车辆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统一指导,规范操作,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
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保留的除外)。(三)方法步骤
(1)清理。各车改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面包车等)进行清理、登记、分类,明晰产权和资金来源,如实填写《闵行区公务用车清理登记表》,按时上交区国资办和区车改办。
(2)评估。区国资办将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性车辆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车辆价格。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
(3)转让。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按评估价进行转让。转让前,购买者应与车辆转让单位签字《闵行区公务用车转让协议》。各车改单位公务用车转让款由区资产经营公司收取,评估交易过户等费用由区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4)过户。区国资办将择优指定二手车车辆过户的公司,为各车改单位上门提供一条龙服务。各有关单位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有单位代码证IC卡(底卡)、车辆行驶证等;个人应提供的资料有户口簿、身份证。
(5)调账。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由原车辆产权单位如实提供购置资产的发票凭证或价值依据的复印件、资产调拨单或调拨协议以及有偿转让协议的复印件,由各单位填写《闵行区公务用车处置申报审批表》、《闵行区公务用车处置明细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各单位一律凭区国资办审批后的《闵行区公务用车处置申报审批表》、《闵行区公务用车处置明细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
(四)具体要求
(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落实专人清理,如实填写《闵行区公务用车清理登记表》,不得隐匿国有资产,不得漏报、瞒报、少报。
(2)公务用车的清理、评估、转让、过户、调账等工作都要在区国资办的统一指导下有序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公务用车和调账。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按规定处置后,各单位剩余公务用车将委托拍卖行向社会竞价拍卖或由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公司收购。
(4)根据有关规定,购买的新车两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转让的新车购买满两年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进行调账处理。
驾驶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驾驶员(其中为局级干部配备的驾驶员暂不列入,但本人自愿也可列入)。
(二)有关政策
(1)对原属机关编制的驾驶员,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一律不保留机关编制,人员妥善分流。原单位应积极推荐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自谋职业。对提出自谋职业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就业的驾驶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总收入(指国家、市和区现行规定的工资、奖金及补贴收入)三倍的退职金。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退职金减半发放。
对分流到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
(2)对原属事业编制的驾驶员,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原则上不得再占用事业编制。对驾驶员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分流:
1.对符合事业单位其他岗位要求的驾驶员,可积极推荐到新岗位工作,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十年以上,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八年以内、且连续工龄二十五年以上,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且连续工龄三十年以上者,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提前退岗休养。根据市人事局沪人(1995)165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提前退岗休养费拟按本人办理返岗休养手续时的档案工资金额计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部分奖金,奖金额度最多不超过同类现职人员的一半。提前退岗休养期间,遇国家或本市正常晋升工资符合条件者,或因工龄增长需调整退岗休养费(即本人档案工资)计算档次的,则相应晋升或调整,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鼓励驾驶员自谋职业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就业。对经组织批准离开事业单位的驾驶员,可视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补助金额以本人实际工龄为计算口径,凡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总收入(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收入)一个月的经济补助。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退职金减半发放。
(3)对原已在事业单位办理非在编手续的驾驶员,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如未被继续聘用,非在编手续即予以终止。终止非在编手续的驾驶员,可参照在编人员分流办法享受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总收入一个月的经济补助,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退职金减半发放。
(4)对未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进编手续或占用企业编制,而被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借用的驾驶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