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思考
●喻立新
一、改革供热收费制度,建立热费补贴制度,变“暗补”为“明补”。
1.改革现行供热收费制度。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和安排,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
业缴纳采暖费,建立“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2.建立职工采暖费补贴制度。转换采暖费用支付方式,将各部门、各单位原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职工采暖费用改由单位按规定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企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采暖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3.采暖补贴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可享受采暖费补贴。
4.采暖补贴原则。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北京市供热平均价格、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中央单位和北京市职工收入差距水平、人均采暖费负担水平,国家(或单位)与个人合理分担,体现公平和谐,总体不增加财政负担水平,合理确定中央国家机关总体补贴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5.采暖补贴标准。一是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政策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确定补贴面积;二是改变以家庭为单位发放采暖补贴方式,改为按职工个人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乘规定补贴系数的方式发放,补贴系数拟定为0.6-0.7;采暖补贴可按年或按月发放,逐步理入工资。
6.特殊群体补贴。中央国家机关特殊困难群体是指北京市社会供热救助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外的群体。一是各部门、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管理的特殊群体,如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等;二是国资委管理的在京中央企业所属困难及待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采暖保障问题;三是中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其它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因经费渠道不同,要参照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政策,明确资金渠道,保证困难户采暖,促进社会和谐。
7.部级干部采暖补贴。根据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包括离退休)正、副部长级干部(包括遗孀)的采暖费补贴办法。
二、围绕供热节能,落实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标准和规定,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节能计量改造,建立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要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在供热节能计量方面的示范作用,稳步推进建筑供热系统节能计量改造,逐步建立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国家标准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新建改建办公业务用房以及新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三步节能和供热计量技术标准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及验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必须整改合格后再行验收和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具备温度控制和热计量条件,新建住宅同时具备室温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条件。实施节能措施和安装温控、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或改造成本。
2.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计量节能改造。中央国家机关要在近三年开展的既有非节能建筑供热系统分户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试点基础上,完善计量和节能技术方法,以节能为核心,以计量为手段,扩大既有住宅节能计量改造试点规模,加快供热节能计量步伐。对列入试点的项目,要将供热系统节能计量与户内温控、计量改造结合起来,以节能降耗为目标。试点项目室外供热系统锅炉房(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性能可靠、可用计算机实时监控温度流量的管网热量表以及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户内供热系统改造应安装温度调控和计量装置,如散热器手动温控阀、恒温阀、调节阀以及分配式计量、网络集中计量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供热节能计量改造资金,原则上国家、原产权单位、供热企业和用户合理分担,现阶段以专项试点经费为主。
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计划改造30万平方米以上既有住宅区(含住宅办公混合区)的供热系统,其他既有供热系统在2至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非节能建筑供热系统节能计量改造的35%以上。
3.积极稳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实行供热价格双轨制:对具备热计量条件建筑的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仍按面积计费,以计量节能省钱促进新建筑达到节能标准和热计量要求,引导既有非节能建筑实施节能计量改造。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在供热计量试点和理顺热价基础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立的供热收费“两部制”价格体系,合理确定固定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完善热价计算和收费方式。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热力集团计量热价,做好列入北京市试点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业务楼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工作;此外,办公业务楼热计量实行按楼栋总表计量收费。
三、改造老化供热设施,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供热单位运行,推进供热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
1.加快老化供热设施改造。加大资金投入,用三年左右时间更新改造完老化供热管网设施,“十一五”期间基本改造完产权住宅户内老化供热设施,从根本上解决供热系统管网损耗、跑冒滴漏、运行不畅等能耗高问题,全面提高供热质量和保障能力。老化管网设施改造时必须在楼口、热源处加装热计量、调控等装置,户内供热设施改造必须加装三通温控阀或调节阀等温控装置,具备条件的应加装热计量装置。供热管网改造资金,行政单位使用基建投资或售房款,企事业单位自筹或使用售房款;户内供热设施改造原则上使用维修基金。
2.优化供热资源配置。中央国家机关“煤改气”初期改建的以燃油、电为能源的小锅炉房,运行成本太高、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周边热源、气源情况,筹资改为燃气、市政热力或并入附近锅炉房;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扩大供热面积,兼并重组小锅炉房,提高供热效率,推动北京形成清洁高效、经济安全的供热系统。
3.建立锅炉房(热力站)良性运行机制,推动供热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改变锅炉房(热力站)由国家或单位投资、供热企业(单位)无偿使用、老化后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的管理运行模式,借鉴特许经营方式,设立中央国家机关锅炉房(热力站)折旧大修专项基金账户,供热企业(单位)每年按收取热费的一定比例上缴账户,按锅炉房设账、专项存储,专用于锅炉房和供热管网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使用年限到期后的更新改造。
4.逐步改组后勤供热单位。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结合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供热的主辅分离和资源整合,改变后勤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将供热单位逐
步改制为企业;通过规范供热资产管理,适时组建中央国家机关若干供热企业集团,实现供热单位企业化、社会化,供热管理专业化、集约化,逐步建立环保、节能、高效、舒适、安全的供热体制。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