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会议综述
编者按:200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会议,该局与省教育厅等12个部门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本刊将有关情况刊载如下,以飨读者。
一、探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国安:2004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决定,实施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年来,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经自查清理、审计核实、产权移交、组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等阶段,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改革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省级机关体育、文化、教育、卫生、国安、监狱、劳教、地勘等单位以及工商、地税、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系统(省本级机关及直属机构除外)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除外)的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管理。
我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改革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资产管理范围大。不仅包括省本级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工商、地税、质监、药监等垂直管理系统及省属30所高校的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第二,对资产从配置到处置全过程实施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关,管理的资产既有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也有经营性资产。对这些资产,初步实现了从形成、使用、调剂、处置的全流程管理。第三,采取的管理方式针对性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量大、情况复杂。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采取了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处置4种管理方式,为资产的科学规范管理作了较好的制度设计。从某种程度上讲,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全新模式。
改革部门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对旧体制的破除。改革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措施。3年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省级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制订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可以说,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正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受委托管理部门有管好、用好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按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和《委托管理协议书》规定的职责、义务和责任,结合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订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要确定本部门、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规章,管理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对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因此,受委托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法、规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二、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熊树林:从2004年底开始,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省级机关开展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到目前,这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着重表现在第一次摸清了家底,不但在总量上,而且从分布上,从存在的问题上,掌握了大量的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了大量的很好的基本数据和可靠的依据。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通过自查清理、审计核实、产权移交,目前正在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实现规范管理,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在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更好地为省级机关服好务。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职人员,层层分解责任,建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形成层层把关、上下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受委托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承担着直接管理责任。因此,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完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高效监管、廉洁监管。
三是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批。委托管理单位多、资产量大,受委托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特别是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各项内容,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资产审批权限,把好处置关口,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工作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建春:
(一)关于委托管理单位确定的原则
确定委托管理单位的依据是2006年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在具体确定每个部门委托管理单位时,我们的原则是:第一,工商、地税、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系统,除省本级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及直属机构外,均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除外)委托省招商局管理,省招商局省本级机关及直属机构不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三,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及其他各类学校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省教育厅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及厅属其他单位不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四,监狱除省本级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及局直属机构不列入委托管理范围外,其他监狱系统单位均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五,劳教除省本级机关不列入委托管理范围外,其他单位均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六,体育、文化、卫生系统除省本级机关、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外,均列入委托管理范围;第七、地勘除省本级机关外,均列入委托管理范围。
(二)关于土地、房屋处置
土地、房屋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省级各单位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处置,应由主管部门报我局审核后,由我局报省政府审批。
(三)关于车辆处置
作为交通运输设备的车辆具有特殊属性,它与人的生命安全紧密相关,车辆的购买、转让均需经过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登记、发照等相关手续。车辆管理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其特殊性要求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因此,我们规定,车辆处置一律由主管部门报我局审批。在审批后的具体处置中,省本级及直属机构的车辆由我局统一处置,残值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受委托管理部门市(州)以下单位的车辆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处置后,可在当地办理车辆处置有关手续。
(四)关于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交易价格
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五)关于抵押担保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新闻出版、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将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担保抵押。
(六)关于国有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国有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因此,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必须由主管部门报我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我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七)关于资产处置评估、审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2006年9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中有会计审计中介机构51户,法律中介机构46户,评估及其他中介机构22户。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凡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事项,均须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同时,我们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八)关于资产处置审批流程及报送资料的要求
委托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核、审批。对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应予以退回。各部门在审批资产处置时,应将审批文件及时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年底应将审批情况汇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