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般来说,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已经取得积极进展。笔者认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逢其时
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对深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由于国家规范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公务员津补贴发放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必再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福利待遇操心,这也为非经营性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机遇。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行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职能。
国内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
国外经验表明,由几个部门共同管理或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都会有许多弊端。比如,美国1949年将原来分属四个机构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并为一个机构管理,即由美国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代表联邦政府履行资产管理职能,包括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资产、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实行政府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从国内情况来看,四川、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深圳等地坚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实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产权登记、统一处置管理、统一配置标准、统一资产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笔者认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即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中央国家机关资产,使资产管理职能与财政支付职能相分离,改变了过去财政部门“一手管钱、一手管物”的状况,应该成为完善全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方向。
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考
(一)体制框架。实践证明,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方向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本框架应该是:坚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分级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接受上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形成全国统一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这个管理体制,既是一个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也是一个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体制。
(二)职责分工。具体而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责应该包括:对实物资产权属的集中管理;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资产的配置、调剂、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等。各级财政部门应侧重于资产的价值监管,包括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实际需求确定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资产处置收益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对资产购置和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应该负责资产日常入账、登卡、维修及有效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三)委托管理。对于具有较强行业特点的部门如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可委托相应主管部门管理,各部门的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要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作者单位: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