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思考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9-01-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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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启国

 

    2003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结合十堰市实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不断深入,改革成效逐步彰显,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作用进一步得到体现。一是实行有计划的市场采购,使无计划的随意采购得到了有效控制;二是节约了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据统计,自2003年1月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以来,以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为重点,强化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扩大采购规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五年来,十堰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规模逐年增长,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范围扩大到市直80%的集中核算单位。2003年完成采购任务121批(次),计划预算采购金额3432万元,实际采购金额2870万元,节约率16.4%。截止2007年底,累计完成采购任务1836批(次)、计划预算采购金额2.12亿元、实际采购金额1.93亿元,节约率达9.05%。2007年,全市集中采购规模达到了0.534亿元,节约率达8.8%。
    虽然十堰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调研中发现,政府集中采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要切实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阳光采购,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市场调研,扩大采购范围,确保采购规模
    第一,要加强市场调研。加强市场调研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规模,节约采购资金的基础。政府集中采购部门要经常组织采购工作人员深入社会,深入基层,特别是要深入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部门去调查研究,虚心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和建议,一旦确定采购项目,应及时精心编制采购文件,迅速组织采购活动。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要充分体现采购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质量优良、服务水平良好,真正使采购人满意。
    第二,要扩大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范围是杜绝部门和单位擅自采购,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除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主采购外,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强化认识,不断扩大采购范围。从事采购工作的部门不要坐在机关等采购,应将编制的采购项目分解到每个部门。实行“单一”作战搜索和“交叉”联系搜索相结合,让诸多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拓宽采购项目。如工程类,大宗设备类项目,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管理,同时,要真正扩大公务车辆采购,汽车维修、汽车加油等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健全和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社会广泛监督。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坚决杜绝任何单位自主采购,同时,欢迎社会广泛监督,若接到社会举报,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擅自采购,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要确保采购规模。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工业是这样,从事采购工作也应是这样。采购规模是检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力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减少政府行政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政府采购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大采购的工作理念,解放思想、拓宽创新采购空间,充分利用采购信息网络化,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区域化、跨区域化和分项目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最佳效率。
    二、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要增强法制观念。财政监管部门,要用法律手段和严格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集中采购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法律规则操作,克服随意性,做到依法采购,科学采购,阳光采购。
    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无论是财政监管部门,还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服务型政府中都应当切实为采购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服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中能够做到的,都应克服困难,尽量快办和办好,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
    三是要提高采购效率。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必须减少采购的批次,减少合同的份数,提高集中采购办事效率。通过对协议供应商的招标,对采购人的普通商品需求要快速反应,切实提高集中采购效益,降低采购行政成本。
    三、严格“管”、“采”分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监督检查
    第一,要严格“管”、“采”分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管理和采购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同两个方面,不存在谁高谁低之分,只是职责分工不同,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财政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都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明确职责,找准自己的位置,二者之间既要合理有序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和协调。同时,要加大县级“管”、“采”分离工作力度,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管”与“采”分离,确保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如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均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三、要严格监督检查。财政监管部门重点要加强对采购人履行环节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环节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取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公开办事程序,简化采购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强化素质建设,加大技能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强化素质建设,加大技能培训,提高综合能力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减少行政成本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要造就一支务实创新的采购工作队伍,必须要加大对采购人员的综合技能培训力度。采购部门应不定期地聘请知名专家和学者举办学习讲座,或者将从事采购工作人员分期分批派送到大专院校培训,使其尽快成为采购的行家里手。全面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重视培养他们应对采购中的复杂变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抗风险的能力。
                                                   (作者系湖北省十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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