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
定义初探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9-07-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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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兵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对一个概念下的定义正不正确或准不准确,直接反映出对这一事物的认识和把握程度,也将直接关系对待这一事物的态度和分寸。当前大量情况表明,在机关事务工作实践中,已经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对“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这一最基础和最基本的概念作出正确的定义,以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在这里,笔者试对“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的定义做一探讨。
    一、给“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下定义的必要性
    “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作为机关事务理论和工作的最为基本、最为基础的概念,目前无论在行政管理学,还是在各类词典里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以致人们对机关事务的概念比较模糊,表述随意性大。加之,机关事务战线自身对“机关事务”与“机关后勤”辨析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混淆的问题,不少人对其属性把握存在偏差,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对机关事务工作认识不够、关心不够、支持不够,制约着机关事务事业的科学发展。我认为,对“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地下定义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事务立法的关键时候显得尤为紧迫。
    二、给“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下定义应把握的要领
    (一)把握下定义的逻辑原理
    对概念下定义,除对象是一个单独事物的概念和哲学范畴外,一般采取的是“属+中差定义”的方法,即通过找出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然后把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之间的差别——种差,最后,将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与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种差相加,形成对概念下的定义。
    给概念下的定义,还应做到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是完全相等的,防止出现“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同时,还要避免定义概念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出现“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二)把握被定义概念的基本词义
    现代汉语大词典中词语解释是,“机关——办理公务的部门或机构”、“事务——(1)所做的事情或要做的事情;(2)总务。”在词典中对“总务”的解释又是“机关学校等单位中的行政杂务”。了解这些词义,使我们更加明白,“机关”的范围很宽泛,“事务”的本质属性是“事情”或“总务”。
    (三)把握机关事务工作的核心内涵
    首先是机关事务工作的性质。机关工作涉及面广。就行政工作而言,《中国行政学》的表述,“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是政府为推行政府职能对社会及其各个领域的发展所进行的有目的的作用过程。”机关事务工作通过做好机关内务管理,组织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以及搞好后勤服务,既为保障机关政务高效有序运转,又直接控制行政成本大小,可以为行政效能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履行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机关事务工作是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行政工作中“政务”、“事务”是两个必须有机协调运转的轮子。即便是人们习惯称谓的“机关后勤”,其词典解释也是“后勤——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等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其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能。
    三、给“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下定义
    遵循以上一些基本原理和要求,我对“机关事务”和“机关事务工作”所下定义如下:
    “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所实施的内务管理、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后勤服务的事情。
    “机关事务工作”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所实施的内务管理、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后勤服务的活动。
    以上两个定义,是“属+中差定义”逻辑形式的定义。“机关事务”定义中邻近的属是“事情”,即属于事情类;“机关事务工作”定义中邻近的属是“活动”,即属于活动类。两个定义以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能为核心内容所表述的种差,其内涵在机关工作中能与其他工作的内涵相区别且不能替代,也是缺一不可的。所下定义的种差内涵与职能相应,其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定义中没有出现“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作者系四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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