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
● 施永新
构建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工程招投标作为经济社会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近年来,由于体制机制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热点和焦点。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必须把构建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摆在突出位置,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一、理性认识存在问题,把握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构建方向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科学实用。构建工程招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也必须注重科学、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对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始终把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构建的正确方向。调查发现,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一)人为设置障碍,规避招标投标普遍存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公开招标制度,对于推动建立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造价,预防权钱交易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业主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工程设计阶段,个别业主单位通过设置技术参数,度身量置施工材料、技术标准、队伍资质等要求,事先预设埋伏,变公开招标为定向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招标阶段,少数业主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的方法,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工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从而规避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后续阶段,一些业主单位以初始设计不适用、工程进度缓慢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追加预算,抬高决算造价,使前期招投标流于形式。
(二)结成利益联盟,恶意串标围标屡禁不止。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串标、围标是一个难以根治的难题。所谓串标、围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部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结成利益聪明,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串标、围标的危害性,一位专家形象的比喻为“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由于围标串标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监管部门的手段又相对有限,造成实际工作中查证难、认定难、处理难,一定助长了串标、围标现象的滋生。
(三)监督机制不全,重点环节监管缺位失位。在招标实施环节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一对一地进行,因而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异常行为难以事先监督。在质量监管环节上,由于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相关监督制度的缺失,监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力量不足,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聘请的第三方监督机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对工程质量与进度等环节存在管理不严现象。从工程招投标领域一些典型案件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主要靠“内讧”举报或其他案件牵连后方能查处。在工程结算环节上,工程建设单位往往采取委托验收方式,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款的结付相互衔接不够,从而使部分腐败分子有机可趁。
(四)问责追究不力,惩戒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从工程招投标领域现行的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禁止规定多、惩戒处罚少。近年来,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工程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以收受投标人贿赂为条件,将公开招标变成邀请投标;搞虚假公开招标,设法使自己相中的投标人中标;编造种种理由,规避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给特定投标人,等等。但是,由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对这些违纪违法问题追究难度比较大,造成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较为普遍,惩戒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政协委员李利君等都呼吁修改和完善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界定违规违法行为并加大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