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理念的三要素
● 郑珂昕
“和谐”在中国古代是以“和”的范畴出现的,作为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和”的理念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每个时期和各家各派之中,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庸之道备受国人推崇。“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恪守中道、坚持真理、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是君子的处世之道,唯实、宽容、尽性的思想渗透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倡导的和谐理念其实融合着丰富的中庸原则。
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要唯实
尊重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的一种最基本的态度。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由自然界产生的高级动物,人具有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然而这两种能力特别是改造自然的能力是不能乱用的,改造自然首先要建立在认识自然而且是正确认识自然的基础上。从实际中看,无论是撒哈拉沙漠的扩大还是尼罗河的泛滥,无论是南极巨大冰川的融化还是大气臭氧层的破坏,甚至某些动物的灭绝,无一不是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带来的恶果,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对我们提出了必须唯实的要求。《中庸》说“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道,即是自然的规律,是片刻不能偏离的,一旦离开了就不再符合客观实际,所以有德行的人总是担心对客观事物不见不闻、了解不够透彻,把握不到事物的本质而做出违反规律的事,因此他们特别注意尊重客观事实而不独断专行。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这也是儒家、道家自然观的基本思想,既然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人类就该善待自然,应该尊重自然规律。《道德经》有“天人合一”、“道法合一”的说法,也是说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要遵守自然的规律,人的活动不能与自然规律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