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综合评分办法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1-07-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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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毅

    综合评分办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它是政府采购评标中的一种常见方法,使用范围比较广、频率高,据不完全统计,有20%左右的招标项目都采用这种办法。

     一、综合评分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一品种产品或者以某一种产品为主的采购项目。本文讨论的不包括工程项目中的综合评分办法。

     二、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及权重的设置

     评分要素确定及其权重设置是综合评分办法的核心环节,对于提高综合评分的科学性、系统性、实效性具有决定意义。
    (一)价格因素。价格因素在综合评分中有强制性规定,所占权重也较大。按《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4第18号)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2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要素。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技术因素。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产品的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主要原料、零部件的品质、档次,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价格,制造厂商用于投标货物生产的专用及成套设备先进程度及精度,投标货物获得或应用国家专利情况,投标货物或者投标货物制造技术获奖情况,投标货物被授予名牌产品情况以及投标货物品牌性价比认可度等。在综合评分诸要素中,技术因素的设置十分重要,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投标的成败。
     (三)财务状况因素。评价企业财务状况,需有相当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就采购评标而言,企业的财务状况与企业的履约能力、产品质量等不发生直接关系,对招投标当事人往往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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