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机关事务工作概况
澳大利亚、新西兰机关事务工作内容丰富,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发展,服务范围和管理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除为机关运行提供物资等支持外,在推动公共部门改革、规划顶层设计以及加强领导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效率提高,增强政府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形成了符合自身政治体制特点的机关事务管理模式。
一、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情况
澳大利亚机关事务工作主要由财政部承担,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下设四位副秘书长分别管理预算和财务报告、治理与公务员转型、商业和政府服务、业务支持服务四个部门。主要负责财政预算执行,政府非国防部门物业及重要资产管理,政府部门以及下属公司资产管理框架拟定,就政府资产管理、信息通讯技术管理以及联邦保险和退休金安排等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对国有企业股东进行监督管理,向议员和前议员提供咨询支持等。
新西兰机关事务工作主要由国家服务委员会承担,前身为公共服务委员会,1963年更名为国家服务委员会,国家服务副专员兼首席执行官主持日常工作,下辖战略和政策、公司服务、系统和机构效能、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操守和标准六个部门。主要负责任命和审查公共服务首席执行官,推动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能力建设,就国家服务的设计和能力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就职能权力划分、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以及建立整合撤销公共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各部门在国家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等。
此外,根据新西兰政治体制要求,各部部长由现任国会议员担任,政党轮替时,国家服务委员会任命的各部首席执行官作为最高文官,不因政府更迭而变更,以确保各部门工作效率,保持政策延续性,避免机关运行因政党轮替受到影响。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办公用房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不集中管理政府所有或者租赁的房产,房产管理多数转交使用部门和机构。政府部门办公用房可以从市场租赁,也可以通过财政部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租赁,按市场化原则处理,不享受任何优惠,租用办公用房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审核经费预算,政府统一划拨。新西兰国家服务委员会负责办公用房的统筹协调。政府部门通常设后勤服务部门管理具体事宜,以开展绩效管理为工作重点,通过对办公用房每平方英尺运营费用、租赁成本与自建成本等指标的比较,评估建设、管理、使用效率。
(二)公务用车方面。澳大利亚政府1997年已将多数公务用车出售给私营公司,由其为政府部门提供用车租赁服务。部分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配备专车以及司机,但非工作日必须将车辆停回租赁公司或者公共部门停车场,严禁公车私用。政府车辆租赁具体安排由财政部车队小组(Australian Government Fleet,AGF)负责,所有非企业联邦实体必须通过AGF租赁车辆或者车队,企业型联邦实体可自主选择车辆租赁公司。新西兰公务用车由内政部负责管理,仅部长、反对党领袖、高级法院法官可享受配备司机的公务用车待遇,其中部长的自驾车辆也需接受内政部管理。
(三)政府采购方面。澳大利亚政府部门8万澳元以上的商品以及除公共工程外的服务采购、600万澳元以上的公共工程类服务采购,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财政部商业和政府服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每年编制一次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预算部门审批后组织招标,最终由联邦储备银行统一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新西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较弱,仅由商业创新和就业部负责政府采购网站管理,定期公布国内外招标信息,说明招标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招标流程以及后续工作,团体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咨询相关信息,其中超过10万新元以上的政府电子设备采购信息在政府电子招标服务网站予以公布。
(四)住房保障方面。澳大利亚实施高福利政策,除保障总理住房外,无官邸制度以及相应住房标准,其他的政府官员均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市场购买私人住宅。新西兰政府也无住房保障职能,除总督、总理提供官邸外,政府不为其他政府官员提供住房,一律由市场供给。
(五)公务差旅方面。本着“物有所值”原则,澳大利亚财政部协调安排公务差旅工作。公务人员必须通过政府唯一授权的旅行管理公司,预定和购买国内旅行机票、陆地公共交通票证以及起始于澳大利亚的国际机票;住宿和租车,可通过旅行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供应商进行预定,但更鼓励通过旅行管理公司预定涉及公务消费的所有内容。新西兰内政部定期对外公开总理和每位部长的年度公务差旅费支出。
三、机关事务工作的经验做法与特色
(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化管理和规范化、流程化运作是发达国家在完善国家治理方面的共同选择。澳大利亚1996年制定联邦房产原则,为联邦房产的持续拥有和发展奠定制度基础;1997年通过《财政管理和责任法》,为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提供核心的法律依据;明确联邦竞争中立政策,保障提供的服务充分接受市场检验,确立了在机关事务管理领域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新西兰1912年通过首部《公共服务法案》,打下国家服务管理的制度基础。此后结合国家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需要,陆续颁布《官方信息法案》《国有企业法案》《权利法案》《人权法案》等一系列法案。特别是2013年,新议会对《国有领域法案》《公共财政法案》《皇家实体机构法案》进行较大修订,增强了国家服务专员在国家服务方面的领导作用,明确其在任命、调动核心政府部门首席执行官时享有更多灵活性,同时具有高层领导和重要管理岗位任命职责,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职能,基本完成新国家服务管理框架的构建。
(二)高度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发达国家机关事务工作更多采取自由竞争、低投入高产出、完全市场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开展,在运作模式、组织方式上都表现出极强的社会性。澳大利亚根据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和服务,通过商业化合同管理模式保障机关运行,如在物业管理方面,选择与私营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政府部门物业管理手段与私营房地产管理模式融合,借力私营公司的成熟经验,共同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既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又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助推政府高效运行的职能定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政府运作提供战略性咨询。澳大利亚财政部通过经费保障为政府优先事项以及公共部门转型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专业化分析以及综合性研判为公共资产管理作出最优化安排,在推动公共部门改革等重点战略发展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新西兰国家服务委员会作为新中央政府的核心部门,工作重点之一是制度设计、领导能力和领导体系建设,每年发布多年期工作规划(通常为4年),明确中长期工作发展方向以及重点建设领域,在跨部门协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效能大大提高。
四、对我国机关事务工作的启示
(一)完善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的法律顶层设计。法制化运作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机关事务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即依照法定程序、遵循统一规则与标准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就我国而言,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节约能源资源、政府采购、服务保障等诸多领域,覆盖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规范政府职能的角度,加快研究制定一部统一规范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的基础性法律,推动各方聚焦保障事宜,科学设计法律规则,规范部门权责,厘清职能边界,提高保障规范化水平,提升服务保障效能。
(二)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发展方向。公平交易、质量优先以及合理的投入产出比,是国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服务普遍坚持的基本准则,这种与市场化相衔接的运作机制,重成本强绩效,强调社会资源的调剂分配,在保障机关正常有序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及发展,传统的“自办服务、为本单位服务”已难以完全满足现阶段的服务保障需求,需要主动引入市场机制,改变管理模式,改革用行政手段提供服务保障的做法,使“市场主体、服务多元”的社会化方式成为主要供给手段,使绩效管理成为重要监督方式,推动实现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质量和效益。
(三)加大前沿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提供战略咨询、研判发展方向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机关事务工作的显著特点。长期以来,对于机关事务工作的研究大多围绕具体业务领域,前瞻性、战略性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统筹思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机关事务工作的定位,谋划未来的发展策略,通过深入剖析挖掘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探讨可借鉴可推广的现代化管理路径,形成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强的调研成果,为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苏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