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超期答复诉讼等案例剖析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2-01-2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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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国管局政策法规司

    

  案例一: 

  王某向A机关提出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A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诉。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向王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回复意见,王某撤诉并要求补正信息。后王某以A机关逾期未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机关所属某单位以7份政府信息均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回复意见。法院判决A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王某提出的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A机关败诉。 

  嘉宾观点:本案因超期答复导致败诉。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经办人员要注重信息公开办理期限,重视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的被诉、败诉。 

  通过本案件,要提示相关单位遇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时注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2.行政诉讼案件经办人员要重视案件办理流程和期限,避免程序违法。自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需要注意的是,15日内的期限,是自被诉机关收到法院专递邮件之日起计算,而非具体承办单位收文之日。 

    

  案例二: 

  在B机关某项目的拆迁工作中,项目承办单位与赵某签订了《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以产权证书为准)置换给赵某。后赵某在对涉案房屋面积测量时发现,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少30平方米,遂起诉B机关,要求按面积补差或补偿价款。诉讼中,B机关原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房屋面积误差和法院询价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最终法院认定B机关需补偿30平方米房屋或相应价款。收到判决后,B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B机关收到法院强制执行书,不得不申请再审。 

  嘉宾观点:追溯本案的起因,主要是由产权登记部门制作的产权证书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而引起,因此B机关本无过错。 

  但是,从案件后续发展来看,还是需要认真总结,从中吸取教训。其一,在诉讼中涉及单位重大核心利益的情况,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本案中,B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导致只能通过与法院沟通启动再审程序维护权益,增大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和信访风险。其二,经了解,B机关大多数工作人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法律风险预判,因此在出现新问题时,需及时与政策法规部门研讨,请专业法律人士介入,进行法律风险研判。本案中,B机关原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房屋面积误差和法院询价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导致自身处于被动。 

  通过本案,提示相关单位注意防范风险:1.据了解,B机关制定了《合同签订指引》,B机关所属各单位应参照《合同签订指引》并根据交易事宜的特点起草、修改合同,或直接采用B机关合同范本,并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从源头上防控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2.各单位涉及的诉讼案件,建议与政策法规部门研讨案情,避免因经办部门不了解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引发不利后果。3.要关注答辩、举证、上诉期限,避免超期失权。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 

  张某为C机关自管公房的原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均已去世,涉案房屋现由张某儿子张二居住使用。目前涉案房屋尚未签订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未作变更。现张二与张小小(张某过世儿子张一之子)因涉案房屋的使用产生纠纷,张小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对房屋有权居住使用,C机关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承租人未作变更,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嘉宾观点:本案中法院虽以“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也可以发现C机关相关政策不健全,房屋承租人变更事项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在处理变更承租人申请时,可能增加信访、诉讼风险,建议根据需要研究制定规范此类问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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