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项目规则的几点启示
文/柯思宇
在2022北京冬奥会上,中国代表团获得9金4银2铜,刷新了我国冬奥会获得金牌和奖牌数量的历史记录。笔者深受冬奥体育健儿们感染和鼓舞,同时也从冬奥赛场的一些精彩瞬间特别是项目规则的设置中,收获了一些启示和感悟,希望能为机关事务工作提供借鉴。
从短道速滑的判罚代码看标准化的必要性
短道速滑历来是中国代表团的优势项目,为中国贡献了冬奥会历史首金和本届冬奥会的前两枚金牌,涌现出大杨扬、王濛、武大靖、任子威等著名选手。但在高速滑行又不分道次的短道速滑赛场上,碰撞甚至犯规是家常便饭,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上,裁判的判罚也成为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据本届冬奥会“著名解说”、多枚奥运金牌获得者王濛介绍,国际滑联在平昌冬奥会之后下大力气改进裁判问题,改进的方向就是标准化。他们根据以往的判罚案例,编制了一套判罚代码,并在2020年进行了修订。北京冬奥会上,每次判罚都有类似足球项目那样的VAR视频,裁判通过高速摄像机,及时向主裁判提供可能涉嫌犯规的视频,由主裁给出判罚代码,并在大屏幕和转播画面上现场公布。
规则的标准化,加上高速摄像机捕捉画面的回放,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错判、漏判发生,也让王濛这样的内行解说员几乎每次都能第一时间完美地向大家预测判罚结果,再也不像过去那样,比赛结束后大家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裁判,猜测他会如何掌握运动员们的“生杀大权”了。
这启示我们:标准化的规章制度,是降低制度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真正实现法治化管理的必要前提之一。当然,高度信息化的科技手段也是重要的保障因素。目前正在深入推动的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也正是建设机关事务法治体系的必要之举和重要助力。
从自由式滑雪的排名方式看规则设置的合理性
北京冬奥会上,中国队在自由式滑雪项目收获颇丰,谷爱凌、徐梦桃、齐广璞等选手摘得4金2银。不过同样是技巧打分项目,决定胜负的方式却很不一样:谷爱凌的大跳台,是3跳中取其中2跳成绩相加计算总分,而她的U型场地技巧和坡面障碍技巧,却只需3跳中取1跳最好成绩进行排名。徐梦桃、齐广璞等选手的空中技巧,比到最后还是前6名选手直接1跳定胜负,这也使得在此前轮次跳出好成绩的贾宗洋、孔凡钰,仅仅由于最后一跳失败而痛失混合团体金牌和女子奖牌。为什么同样是自由式滑雪技巧比赛,项目不同,计算分数的方法也不同呢?在笔者看来,至少与两种因素有关。
一是项目特点。大跳台项目根据运动员出发转体方向等因素不同分两类动作,在打分表里分别显示为A类和B类,计分规则就设计为3跳中取2类动作各自最好成绩相加。简单说来,如果3跳全是A类动作,那只能取1个最高分;如果3跳里面有两个A类动作一个B类动作,且B类动作分数最低,那只能把最好的A类动作加上这个B类的低分构成选手的总分。这样的计分规则能促使运动员在两类动作上均衡发展。空中技巧项目同样每跳只有一个难度动作,为了避免“一招鲜吃遍天”,规则规定运动员的第2跳或第3跳必须采用不同动作。这个规则不仅考查了选手的综合实力,还考验了教练合理安排动作的能力。反观U型场地技巧和坡面障碍技巧比赛,二者每组动作都包含了6个难度技巧,花样更多,因此它们都选择了在3跳中只取其中1跳最好成绩作为最终成绩的规则,这就给了选手尝试更高难度的空间。如在女子坡面障碍技巧比赛中,瑞士选手3跳仅成功1跳却成功夺冠,谷爱凌前两跳仅排名第8,却在第3跳中逆袭收获银牌。在U型场地技巧比赛中,谷爱凌敢于不断提升难度并提前1跳夺冠,其他选手在第3跳中纷纷挑战极限冲击奖牌,即便失败也无怨无悔,无不受益于这项规则。
二是转播需要。据解说嘉宾透露,空中技巧项目最后6名选手1跳定胜负的规则,是根据电视转播需要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比赛的不确定性和刺激性。这种容错率极低的赛制让更多人有了“一战成名”甚至“灵光一现”的可能,也更吸引大家的关注,但这也让很多原本实力雄厚,却由于种种原因在关键一跳未能完美表现的选手留下遗憾,比如平昌冬奥会时的徐梦桃、贾宗洋等。
综上所述,规则设置的重要性及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好的规则可以让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得到更大发挥,避免运动员“偏科”,激励他们不断挑战自我。
这启示我们:在开展机关事务相关考核时,合理的评审规则和考核指标设计,会更好地体现政策导向。在设置工作考核指标时,比起“一时刺激”,往往更需要“全面实力”。比如在设置机关运行成本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指标时,不应一味要求总成本越低或总分越高越好,或者只看最好一次的情况,而应当考虑更加全面合理的做法:一是在主要小项上都不应存在短板;二是慎用“一票否决”等看似刺激实则可能不利于反映真实综合水平的评价方法;三是尽可能对多期数据进行分析,对偶尔出现的畸高或畸低数值,建议进行更细致的分析排查。
从苏翊鸣的打分被质疑看纠错制度的重要性
在单板滑雪项目上,中国小将苏翊鸣斩获一金一银,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也许很多人会评论说,要不是裁判误判,他本可以连拿两枚金牌。
如前所述,坡面障碍技巧决赛属于一组多跳动作,所以不论自由式滑雪还是单板滑雪,决赛都是3跳中取1跳最好成绩。比赛中,加拿大选手成绩最好的是第2跳,得到了90.96分,苏翊鸣成绩最好的也是第2跳,88.70分,以2.26分的差距惜败。从比赛过程来看,苏翊鸣不论是动作难度还是完成度都看上去更有优势,赛后舆论质疑裁判有误判之嫌。最终,当值裁判长在面对专业媒体采访时承认,他们确实把加拿大选手第2跳中的一个本是失误的动作看成了完美完成,从而分数打高了3分左右,并把原因归咎于镜头给的不好,裁判组当时很自信也没要求回放,在规定的几秒钟内给出分数后才发现错误,但为时已晚,按照规则不能更改打分等。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服众。好在苏翊鸣和他的教练出面发声请大家维护裁判权威,而后面苏翊鸣还有其他项目的比赛,他也靠实力名正言顺地拿到了1枚金牌,避免了更大的遗憾。
这次比赛带来的启示很多:比如在加拿大选手参赛的项目中允许加拿大籍裁判打分是否合适,带来回避原则的启示;裁判观看的赛事回放未能展示出加拿大选手看似完美实则失误的动作角度,带来科技提升重要性的启示等。但笔者就这个案例更想谈的是纠错制度。
为了还可能遭遇误判的选手以公正,现在很多比赛都设置了仲裁等纠错制度。同时,为了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往往规定申诉方须先支付一定金额的申诉费。如申诉成功,费用全额返还,失败则作为仲裁成本不再退回。本届冬奥会,韩国和匈牙利等国家在短道速滑项目上就提出过申诉,但得益于科技支撑的标准化规则,两国运动员犯规事实清楚、规则清晰,申诉无功而返。而苏翊鸣和他的教练表示理解实时打分的困难性,加上因为后面还有比赛不想分心,选择了放弃申诉。相信很多人也会感到些许遗憾:如果纠错制度花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能更少些,或许苏翊鸣也就不用放弃申诉权利,从而获得更符合他实际表现的判罚了。如果苏翊鸣后面没有比赛而选择维权,那裁判的权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更大的挑战和损害。
这启示我们:在机关事务管理中,只要出现评比、评估、评价等需要,不论是对工作还是个人,都有存在失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可能。此时,设置合理的纠错机制就尤为重要。例如提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初步结果,提前设置应对数据或评价处理失误的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等,并在保证纠错机制不被滥用的同时,尽量降低纠错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成本。如果受维护“面子”等因素影响,刻意维护错误结果,最终损害的只能是评价方的公信力,不利于相关工作的持续推动。
北京冬奥会“雪花的故事”已至终章,但“一起向未来”的口号将恒久流传。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也会继续带着许多启示和思考,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