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文/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案例一:某机关诉周某姐弟物权保护纠纷案
周某姐弟的父亲周某根承租了A机关名下一套公有住房,周某根去世后,周某姐弟一直未办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后该公房所在区域启动搬迁,周某姐弟要求分户后安置两套房源,但按照当时的政策,只能以“一户”作为公房承租人参加房改。为推进搬迁,A机关同意在该户腾退交还原承租公房的情况下,提供房屋作为该户的安置用房,按照一户进行安置并补缴扩面款(即确定一名公房承租权受让人办理有偿更名和房改手续,并办理相关产权置换和资金结算等手续)。后周某姐弟因家庭内部未能协商一致,既未退还原承租公房,同时又占有了安置用房。A机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某姐弟腾退返还安置用房。开庭后,周某姐弟在法院的释法与败诉压力之下,最终选择退还原承租公房,并确定一名公房受让人办理有偿更名和房改手续,缴纳了相关房改费用,该纠纷最终得到化解。
嘉宾点评:机关公有住房在遇到原承租人去世、房屋征迁等情况下,应当依法确定新的承租主体,并按照征迁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关征迁安置手续。如果遇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提出其他不符合法规政策的诉求等情况,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及时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权利、解决纠纷。
案例二:某机关诉杜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杜某是B事业单位驾驶员,为解决其居住困难,B事业单位曾将其单位的房屋借给杜某暂时居住。后杜某按政策享受了房改房,不再符合借用条件,但却一直未将其借用的房屋归还单位。之后,该房屋所有权整体移交给C机关,C机关接收后即多次要求杜某尽快腾退交还房屋,但杜某以该房屋系单位分配的公房为由,多年来一直占用不愿归还,也未支付任何占有使用费。B机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杜某腾退交还该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杜某最终同意腾退交还房屋。
嘉宾点评:单位实物分房需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单位将房屋借给职工居住,并不等同于实物分房。在杜某已按政策享受房改房后,其居住问题已得到解决,理应将借用房屋腾退交还。在该房屋所有权移交给C机关后,杜某继续占有该房屋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并侵犯了C机关的合法物权。C机关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杜某返还其占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