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政府市场关系——兼论在政府采购领域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文/晋晓嫄
纵观西方历史,在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萌芽阶段,重商主义占主导地位,主张政府全面干预经济,推行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贸易政策;18世纪后期,资本完成原始积累,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这一概念,主张实行自由竞争,反对贸易保护;20世纪30年代,经济陷入大萧条,“凯恩斯主义”主张注重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70年代,经济停滞、通货膨胀,新自由主义兴起,主张放松金融管制、弱化财政政策、放任市场竞争;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金融风暴,新自由主义者开始反思,主张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但没有否认自由竞争。几百年来,政策主张“放任”或“管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同一个来回摆动的钟摆,始终未能找到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微妙平衡。
视线转回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的调节作用被强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视价值规律”、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9年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此期间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并行的“价格双轨制”,社会上出现了投机倒把甚至是“官倒”的不良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南方谈话”之后,意识形态束缚被打破,市场经济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1993年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个阶段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40余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出发,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和核心,稳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
在东西方的改革、发展历程中,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展开,在当下中国,如何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然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指明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市场经济在宏观调控中焕发生机。
为什么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市场是有效的。商品市场运行时,供给与需求相互作用形成均衡价格,价格反过来影响供给与需求。价格信号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引导生产者行为,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在消费产品市场上引导消费者行为,解决消费什么、消费多少的问题。资源在全社会实现最合理配置。既然市场是有效的,政府为什么要发挥作用?有效市场的理论基于极度理想化的假设条件,那就是法律健全、信息透明、竞争充分,在现实世界中这些条件很难完全实现,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会导致“市场失灵”。面对市场调节的缺陷,就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通过税收和补贴手段消除个体经济活动的外部影响,提供一定水平的国防、教育、医疗等公共物品,保证社会公平。
政府与市场各有优势,辩证统一。一方面,市场机制是政府作用的依据和目的,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根据市场趋势制定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政府作用是市场有效的前提,政府创造出公平有序的环境,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还需注意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动态演进、不断变化的。因此,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时,要找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要松绑支持,防止越界;凡是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要主动干预,管出水平;在发展过程中动态把握,不断调整,破除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也就是说,辩证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途径,就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在政府采购领域,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辩证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水平。
大幅“放”,为企业投标减负。不断简化手续、压缩环节,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在助力小微企业方面,开通电子卖场店铺功能,搭建小额零散项目平台,在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方面,推行“互联网+”模式,实现网上不见面开评标;在便捷质疑答复方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为供应商提供合法维权通道。
精细“管”,为风险防控加压。坚持问题导向,从对内、对外两个维度强化全流程监管。对内,建立常态化业务监管机制。落实项目抽查和综合监管月报工作机制,分析反馈项目情况,促进工作改进;印发业务研究报告、采购业务指南,明晰集采工作制度框架;发挥前后段业务反馈作用,及时反馈投诉质疑情况,促进业务监督衔接。对外,强化对各方主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实行采购人项目委托承诺制;在完善供应商履约管理方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修订电子卖场、电子竞价规则办法,落实违约处罚机制,推动工程定点履约巡察机制;在监督制约评审专家方面,配合做好专家履职记录评价,严格专家抽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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