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文/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案例一:A公司诉B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B机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虚拟化信息平台公开招标,A公司被确认中标后,B机关未在约定时间内与A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因未签订正式合同而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可得利益损失,但未提出签订合同、继续履约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超出了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A公司因未提出签订合同、继续履约的诉求而败诉,但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二:王某某诉D产权交易中心、F机关拍卖合同纠纷案
F机关依据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委托D产权交易中心将经鉴定评估后的车辆进行网络挂牌竞拍销售。王某某竞拍到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后王某某提起诉讼,诉称该车辆的登记日期与实际上路时间不一致,要求判令F机关及D产权交易中心赔偿其车辆差价损失及经济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王某某均败诉。法院认为,F机关发布的《交易公告》特别告知中已声明,“对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处置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做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附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点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制定好相关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本案中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按法定程序进行,防范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了所有者权益。
案例三:张某某诉H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张某某向H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J县(区)主要领导办公用房面积。H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联,不予答复。张某某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H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张某某不服,向J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县(区)、市两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审查。法院认为,张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但两级机关在案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以该信息与张某某的特殊需要无关为由拒绝公开,属于答复内容不当。
点评: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包括属于公开范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几种情形。行政机关不能以该信息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作出答复内容不当的答复。因此,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如实、准确,且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应在复议决定中及时纠正。
案例四:崔某某诉K劳服公司、L机关劳动争议纠纷案
崔某某于20世纪90年代起在L机关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L机关于2000年初发文撤销该公司,但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亦未终止该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后崔某某提出劳动仲裁,诉求确认其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相应工资收入。仲裁裁决崔某某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崔某某生活费,L机关承担劳动服务公司因不能履行与崔某某建立劳动关系项下应承担义务的连带责任。原被告均不服裁定,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法院终审判决L机关承担劳动服务公司因不能履行与崔某某建立劳动关系项下应承担义务的补充责任。法院认为,L机关发文撤销某劳动服务公司后没有妥善安置职工,应对崔某某生活费承担补充责任。
点评: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本机关开办的公司、企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被撤销公司(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同时要妥善安置职工。本案中K劳服公司虽已被撤销,但L机关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公司,K劳服公司亦未终止全部经营活动,最终产生了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