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等案例分析
文/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案例一:涉密采购项目未定密
2021年初,某预算单位申请采购一项房屋修缮工程,项目金额420万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该公开招标,但该单位采购人认为此项目涉及信息较为敏感,属于涉密事项,因此按照工作惯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了A供应商承接项目。经核实,该采购项目从未经过单位保密主管部门定密,不属于国家秘密。
嘉宾点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定密权限内,由承办部门拟定意见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确定。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的政府采购事项,有的甚至对安全保密的要求还很高,需要妥善处理。但是,保密要求不是“保护伞”“遮阳伞”,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类别加以对待。例如,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类,均应当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但一般性工作秘密则不属于此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案例二: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
2021年,M单位拟采购一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该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B公司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而是与排名第二的C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随后,B公司以此为由向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投诉情况成立,并做出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
嘉宾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根据该项规定,M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标供应商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非有法定特殊理由,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供应商正当质疑、投诉后改变评审结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候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下,采购人说明合法理由,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案例三:招标评审条件设定不合理
2018年,J单位对一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金额225万元,J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将“供应商是否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和常驻人员”作为评分项之一,并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近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同类业绩等条件。随后,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此项目的举报信,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嘉宾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J单位存在招标评审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的问题。即使采购人对服务品质期望高,也不能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本地化条件,即便中标后要求其提供本地化服务也不得限制形式,如必须在本地设分公司等。此外,特定金额同类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因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密切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