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及履约不规范案例分析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2-11-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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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案例一: 

  2020年,M单位经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中小企业D作为其保洁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150万元。2021年10月合同到期,D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服务事项并得到该单位基本认可,但截至2022年4月,D公司只收到项目首付款和部分进度款,仍有部分进度款和尾款未支付。 

  嘉宾点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20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时间、形式、结算方式、惩罚措施等内容。自《条例》印发以来,财政部等部门全面梳理盘点各单位存在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多次开展清理违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专项行动。M单位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迟迟不支付D公司款项,存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滞后的问题,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 

    

  案例二: 

  2021年10月16日,H预算单位发布中标公告显示,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E公司作为房屋修缮项目的供应商,合同金额630万元。经检查,该政府采购合同甲方“负责人签字”一栏仅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未见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早于发布中标公告日期8天。 

  嘉宾点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包括内部授权审批控制等,即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H单位签订合同时,缺少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合同签订日期又早于发布中标公告日期,存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不合规的问题。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合同签订缺少授权书、倒签合同等不规范的行为将直接损害本单位的权益,也会产生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案例三: 

  2020年,K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F公司作为其装修工程项目的承包供应商,合同金额30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企业即入场施工。2021年,F公司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施工,F公司在口头征得K单位同意后便与G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把大部分工程交予G公司实施。 

  嘉宾点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K单位存在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问题。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将项目交由第三方履行属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采购人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载明的,可以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必须明确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F公司把大部分工程交予G公司实施,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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