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合同纠纷等案例分析
文/杨晓勇
案例一:何某诉A机关公开驻京联络处经费案
何某向A机关申请公开某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的经费资金来源。经查询,A机关没有对某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的行政管理职能,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自身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为由答复。何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A机关对省级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并非行使对外行政管理职责,且某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不属于省级驻京办事处,何某提起诉讼实质上是要求A机关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但该请求事项不属于A机关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故裁定驳回何某起诉。
嘉宾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法院认定,A机关负责省级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工作,党团管理工作,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等,该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收到申请公开某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相关信息时,应按照不属于由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
案例二: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倒签合同案
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在没有签署施工合同之前,即让施工单位B入场施工,双方仅口头商定按低于定额标准的固定单价进行工程款计价。之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拟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B提出,不认可按照原商定的低于定额标准的固定单价进行计价,要求按照定额标准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A和施工单位B因工程款按何种计价标准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以双方没有约定计价标准为由判定按照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嘉宾点评:合同签订前即开始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的事前控制目的,容易导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最终无法按照约定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应事先签署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后,再开始履行。后续产生任何纠纷或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双方应以合同条款作为履行依据。一旦诉至法院,合同将作为法院重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依据。
案例三:王某诉D机关投诉举报事项回复案
王某通过D机关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举报该机关所属单位违法违规案件,D机关对王某予以书面回复,请王某提供举报违法违规案件的具体材料。王某就该回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答复,王某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D机关作出的回复为补正告知行为,对王某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嘉宾点评:回复咨询投诉举报事项时,在未查明相关事实情况、无法作出具体答复前,尽量以书面询问的方式作出回复,要求举报人对相关事项提供更为详细的说明材料,此回复内容对举报人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后续即便举报人再行起诉,法院亦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