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碳排放量计算及减碳路径研究——以人民银行系统为例
文/赵亮 古筝
全国公共机构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1.64亿吨标准煤,占全国总量的3.3%。公共机构控制碳排放量、率先实现碳达峰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中明确了2025年公共机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4亿吨以内的预期性目标。
科学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是公共机构制订碳排放控制计划、计量和评估碳排放控制实际效果,使碳排放控制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前提。本文探索参考公共机构建筑运营碳排放核算方法,结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特点,对尚未明确的部分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例,核算2020年和2021年碳排放量,分析结构情况,并提出完善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控制碳排放总量的有关建议。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
201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机构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其中定义的碳排放核算主体为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定期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因此,《指南》总体上对指导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工作是适用的。但由于《指南》将运行中的公共建筑作为一个整体,从建筑整体出发考虑排放源的确定,而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应以机构控制权内为界限,因此并不宜直接应用于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边界。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提出,核算主体应采用股权比例或控制权法,并鼓励按此两种方法分别核算排放量。《指南》明确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为排放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承租方不为报告主体。
由于公共机构有别于社会企业或建筑运营单位,应参照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思路,与现有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方法的边界范围保持一致,突出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相关性指核算主体的碳排放应作为公共机构运行相关,家属楼、与办公无关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附属单位、对外租赁场所等在实行独立计量的前提下均应扣除;完整性指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应完整反映该机构所控制的所有纳入核算范围的排放;一致性则指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核算边界、温室气体种类、核算方法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应保持前后一致,以便于对长期排放情况开展有意义的比较。因此,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主体边界应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规定一致。
《指南》中定义的“温室气体”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鲁传一对从完整性角度提出的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进行案例分析后,认为由制冷剂逸散排放的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化粪池排放的甲烷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比较小,可以不考虑。《指南》为了确保可操作性,明确了公共建筑运营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仅指二氧化碳。因此,公共机构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应仅指二氧化碳。
为了便于描述直接与间接排放源,世界资源研究所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3个范围:范围一是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对于公共机构则指拥有或控制的锅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范围二是外购电力、蒸汽、热力/冷力等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其实际排放产生于电力和热力冷力生产企业。范围三是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指非本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对于公共机构则主要指从外部购买的除范围二以外的商品,职工差旅和上下班通勤,其他运输服务以及废弃物处理等产品及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对于公共机构来说,范围一和范围二都可以计量并采用相应的核算方法计算排放量,但范围三当前还无法获取准确充分的产品和服务碳足迹数据,而且其排放主要发生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因此,范围三通常都不在公共机构核算清单内。
《指南》则对公共建筑运营中碳排放明确为6个方面:(1)固定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如锅炉、灶、干燥机、备用发电机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等;(2)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如交通工具的排放等;(3)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如冰箱、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放;(4)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5)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6)委托运输产生的排放。其中,(1)(2)(3)属于范围一直接排放;(4)属于碳汇,可以抵消排放;(5)属于范围二间接排放;(6)属于范围三间接排放;(3)(4)由于排放数量小,(6)由于统计起来比较复杂,容易重复计算,在计算碳排放时一般均不考虑。
由此确定公共机构碳排放的范围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外购电力和热力的间接排放。
购入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选择
我国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6大区域电网格局,区域间相对独立,区域内高度自给。由于各个区域煤、光能、风能等资源分布差异,各个区域电网的二氧化碳排放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主要包括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和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现阶段,在整体上没有明确的公共机构核算方法的情况下,公共机构选择何种购入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计算碳排放量的一个难点。《指南》中推荐使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来进行外购电力排放核算。
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需要考虑各区域内所有电力生产企业、电网间电力交换,热电联产的排放在热力和电力之间的分配等因素,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各区域内供应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适用于组织层面的外购电力排放测算。但由于其计算要获得各区域电网电力总碳排放量、电力调入调出、热电联产项目电力碳排放量等数据。由于数据无法完整获取,组织层面无法自行计算,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但通过查找公开数据,最近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研究确定并于2014年发布的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之后便无法查询到官方发布的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主要提供给重点减排领域CDM项目及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用于计算减排量。基准线排放因子包括电量边际排放因子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
电量边际排放因子采用“简单OM”方法计算,根据电力系统中所有电厂但不包括低运行成本/必须运行机组的总净发电量、燃料类型及燃料总消耗量计算。由于剔除了水电、核电等低运行成本和必须运行机组,因此OM排放因子实质反映的是燃煤电厂等高排放电厂水平,其数据高于平均排放。容量边际排放因子是对电网容量建设的模拟,对选定的若干个新增机组样本的供电排放因子以电量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求得,反映的是新增容量的排放水平,其数据一般低于平均排放。此外,基准线排放因子只计算电力生产排放,不包括电力输送过程损耗部分所对应的排放量。
由此可见,基准线排放因子并不反映电力供应实际排放水平,不适用于组织层面计算外购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量。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主要反映各省份或地区行政区划内电力生产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由于我国电网区域格局特点,电力在同一电网区域内的省份之间是充分调度的,在组织层面无法区分所购入电力来源于哪一个省份的电厂,所以该排放因子并不适用于组织层面的碳排放核算。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明确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为“电网排放因子采用0.6101tCO₂/MWh,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北京市地方标准《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中明确电力排放核算标准与技术规范参照DB11/T 1781—1787等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经查《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电力排放因子为0.604tCO₂/MWh。但其他省份或地区目前尚未明确本区域的电力排放因子。对于以上各类排放因子基本情况和对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适用性对比如下:
公共机构无法降低电力生产供应的直接碳排放,降低购入电力间接碳排放的途径主要是减少电力消耗。现阶段公共机构核算外购电力间接排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核算排放量,开展碳排放结构分析,为寻找减排机会与制定控制碳排放措施提供依据。因此,公共机构使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合理的。本文选择《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规定的0.6101tCO₂/MWh用于核算购入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
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测算——以人民银行为例
——碳排放量测算。运用前述确定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20年和2021年碳排放量进行测算。排放源主要包括燃烧化石燃料,燃料种类为天然气、汽油,以及购入使用的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由于无相关能耗数据,测算不包括购入的蒸汽、热力/冷力等对应的碳排放。
——主要结构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20年总碳排放量29.71万吨二氧化碳,其中使用化石燃料引起的直接排放量3.78万吨二氧化碳,占总排放量的12.7%,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25.93万吨,占总排放量的87.3%。2021年总碳排放量29.89万吨二氧化碳,同比增长0.6%,其中使用化石燃料引起的直接排放量3.94万吨二氧化碳,占总排放量的13.2%,同比增长4.2%,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25.95万吨,占总排放量的86.8%,与2020年基本持平。
使用天然气引起直接排放量占辖区总排放量比重最高的依次为西宁、银川、西安、天津、济南、上海,比重均在10%以上。使用天然气直接排放占比10%以下的共30个辖区。使用汽油引起直接排放量占辖区总排放量比重最高的依次为拉萨、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宁波,比重均在7.4%以上。使用汽油直接排放占比10%以下的34个辖区。
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量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碳排放的主要部分,购入电力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比重高于80%的有33个辖区,占比最高的依次为深圳、大连、宁波、福州、海口、厦门等6个辖区。
结论与建议
本文探索了公共机构建筑运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通过梳理形成如下结论:
碳排放核算边界以机构控制权为界限、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碳排放的范围包括固定燃烧源和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以及外购电力和热力的间接排放。
公共机构购入电力的排放因子采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较为合理。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2021年能源消费数据为基础进行核算,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总碳排放量为29.89万吨二氧化碳,其中使用化石燃料引起的直接排放量占13.2%,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量占86.8%。与2020年相比,使用化石燃料引起的直接排放量同比增长4.2%,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量基本持平。
针对完善公共机构建筑运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的建议如下:
完善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体系。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出台适用于公共机构特别是契合行政事业类单位碳排放特点的规范、统一的核算方法。碳排放核算边界口径与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口径一致,降低碳排放核算难度,以便于快速推进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工作。在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中明确具体的电力排放因子数据。
减少直接碳排放空间仍然很大。按照国管局关于公共机构提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减少直至取消直接碳排放是公共机构的必然选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加快电气化改造进程,将消耗化石燃料的空调和锅炉改造为电力热泵供暖供冷,公务用车逐步更新为新能源车辆,食堂积极应用电气化灶具等电炊事设备,降低机关办公直接碳排放。
降低间接碳排放需挖掘节能潜力。间接碳排放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碳排放的主体部分,占比接近九成。在国家层面,降低间接碳排放需要提高零碳电力在我国发电量的比重。在公共机构层面,降低间接碳排放需要继续挖掘节能潜力。随着中央和国家机关能耗定额及各省党政机关能耗定额的出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坚决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探索建立完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监测制度,在降低间接碳排放上充分发挥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