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21



国工考〔2009〕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劳资部门: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国工考〔2009〕2号),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决定2010年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职工中(含合同工)组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报名参加2010年度职业资格鉴定者,须持有2005年(含)至2009年取得的《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2008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5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5年取证)且工龄满10年(2000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3、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2000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4、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工龄满15年(1995年参加工作),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7年(2003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5年取证),工龄满20年(1990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2002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5年取证),工龄满25年(1985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5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5年取证),工龄满28年(1982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六)其他事项

    1、持有技工学校、职高、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相关工种的申报工龄。

    2、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工龄、持证年限限制(此项优惠政策获奖者只享受一次)。

    3、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 年(此项优惠政策获奖者只享受一次)。

    4、取得工考委颁发或经工考委核证的两个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二、报名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申报者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按照鉴定申报条件审核批准后,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每人一份)。

    (二)《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一份,须打印,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三)《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填报本单位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并附2009年度填写的《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一份,须打印,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四)《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2005年(含)至2009年取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五)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报表背面)。

    (六)申报者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粘贴在《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上,一式两份,按照片粘贴单上的要求填写。

按照申报条件中(六)“其他事项”条款报名者,请单位人事部门单独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