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2-09



国工考〔2010〕7号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国工考〔2009〕2号),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决定2011年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职工中(含合同工)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科研辅助等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报名参加2011年度职业资格鉴定者,须持有2006年(含)以后取得的《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2009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6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6年取证)且工龄满10年(2001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3、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2001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4、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工龄满15年(1996年参加工作),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6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7年(2004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6年取证),工龄满20年(1991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2003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6年取证),工龄满25年(1986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6年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6年取证),工龄满28年(1983年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六)其他事项
    1、持有技工学校、职高、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相关工种的申报工龄。
    2、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工龄、持证年限限制(此项优惠政策获奖者只享受一次)。
    3、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 年(此项优惠政策获奖者只享受一次)。
    4、取得工考委颁发或经工考委核证的两个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doc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考核收费标准.doc
附件三: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doc
附件四: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doc
附件五: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六: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doc
附件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承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