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
魏琴: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改革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建议反映了公车改革后存在的公务租车市场化水平低、违规使用公车、“车随人走”、事业单位车改未推行等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车租赁市场化水平、加强公车监督、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等建议,对推动相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我局是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之一,也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已经全面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稳步实施。
一、关于公务出行市场化
社会化、市场化是公车改革的总体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除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等车辆外,其他能够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的车辆一律取消。改革过程中,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车改办)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做好公务出行保障。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取90家具有资质、安全可靠的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或租赁公司,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公务出行选择;一些地区也制定了公务出行租车管理办法,对租车范围和经费使用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强。同时,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意见》也明确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改革中已取消但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通过出售、入股等形式设立过渡性汽车服务中心或者注资到相关车辆服务企业。据此,一些地区在公车改革中依托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原有保障资源组建了车辆服务中心或租赁公司,为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有偿服务,这一做法与公车改革文件精神以及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这些过渡性汽车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运营,与社会上其他汽车租赁公司平等开展市场竞争,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补贴。
二、关于“既拿钱又坐车”
《意见》提出了“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意见》同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审核批复各地区各部门改革方案时,中央车改办严格把握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保留车辆数量标准等政策红线,按照“交通费用节约可控”的原则,严守节支底线。在开展财政检查、审计监督时,相关部门也对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虚报公务用车支出预算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关于“车随人走”
目前,除省部级干部调动工作后的专车保障有相应规定外,其他公务用车“车随人走”问题尚无统一明确的要求。我们将根据公务用车保障用途和使用范围,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分类规范和解决好“车随人走”问题。一是对于公车改革允许地方保留的少量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保障效率,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允许相关人员在实物保障岗位范围内调动时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履行相应的报批备案手续,原则上不能突破本地区实物保障用车编制总数。二是对于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等非定人(岗)保障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关于“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的规定,严格禁止“车随人走”。目前,我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正在修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包括违规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在内的各类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2015年12月,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对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改革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2016年7月,中央车改办印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按照公车改革原则精神并参照中车改〔2015〕35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启动本地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广东4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实施意见,其他省(区、市)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继续深入推进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加强协调指导,做好督察问效,及时收集分析改革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时推动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建立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公车改革后个别地区和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的违规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问责,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司
010-63094623
国管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