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的特征和职能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09-29 10:52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民防最早由西方一些国家提出,指在战争时期为减少敌人进攻,特别是空袭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切非军事措施。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民防已将战时与平时、防空与防灾融合起来,民防体系已成为国防力量和防灾救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防的特征主要有:一是任务的双重性。民防工作既担负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任务,又担负平时综合减灾任务。二是政府的主导性。民防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有权力和能力,也有责任和义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融合社会相关资源,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实施各项民防措施,向受灾民众提供保护和援助。三是民众的参与性。保护民众是民防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同时民众又是民防工作的重要实践者、参与者。四是军队的支撑性。民防的起源决定了其与军队有着天然的联系,“民防”与“军防”作为国防的两个组成部分,紧密相连。民防工作需要军队的指导和支持。

  民防具备以下三种职能。一是维持国家和政府的职能。目前世界上开展民防工作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级民防指挥中心,修建了坚固的地下指挥所,还制定了政府首脑、议会和政府机关转移隐蔽计划等,以保证国家和政府职能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正常行使。二是确保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安定。无论是空袭还是灾害性事故,民防都能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灾害预防,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尽快实施灾后修复工作等。如灾前的报警、疏散、避难、修建和维护地下隐蔽所、个人防护教育等,灾中的消防、救援、应急医疗、防疫和进行灯火管制等,灾后的恢复通信、道路及水电煤供应等。三是支援和协助军队。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民防能根据战时勤务法、国家下达的动员令以及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命令,优先实施便于军事行动的指挥与控制,保障交通和通信的畅通,提供物资补给、各种设施、医疗支援和劳务,并采取军队行动所需的其它措施。
  中国的民防从上世纪80年代由人民防空发展起来,最早是在上海等地进行的探索建设。1992年7月,上海市人防办公室增挂市民防办公室的牌子。1999年6月1日,上海市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民防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2005年全国第五次人防工作会议适时提出了人防建设必须大力推进“三个转变”,指出由单一的防空袭体制向防空防灾相结合的体制转变是人防建设的必然选择。充分利用人民防空的资源优势,全面提高国家抵御空袭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防护能力,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民防体制,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城市化进程推进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需要,更是人防建设的发展方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