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办事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内部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三、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3〕342号)
2、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等。
五、受理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六、决定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二)申报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建成时间较长、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的住宅小区可申请。
八、基本流程
项目申报与立项—申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投资申报与预算下达—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结算与决算(流程图如下)
九、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事项
1、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申请的函件(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地点、建议书编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分析、整治范围内容、投资估算、业主意见、建设期限、联系方式等)。
2、项目估算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其中7,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委托专业单位组织编制。
3、小区、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4、涉及抗震加固的老旧房屋,应附抗震鉴定报告。
5、业主意见初步调查结果。属于已售公有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取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采用户内加固、翻建等改造方式,涉及房屋使用面积变化、搬迁周转等重大事项的,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步设计申报事项
1、部门关于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函件(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选择情况、整治内容、概算总投资、单方造价、采购方式、业主意见、建设工期、联系方式等)。
2、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和工程概算(纸质文件和电子光盘各两套)。
3、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属于已售公有住宅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5%以上且占总人数85%以上的业主同意;采用户内加固、翻建等改造方式,涉及房屋使用面积变化、搬迁周转等重大事项的,需将详细改造方案、搬迁周转安排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并取得签字同意。
4、其他相关材料。
(三)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事项
1、部门关于年度投资需求的申请函件。
2、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年度投资申报表。
3、其他有关材料。
(四)资金支付程序事项
1、申请用款单位填写的《资金支付核定单》。
2、监理单位出具的《资金支付证书》。
3、建设单位填写的《资金支付意见表》。
4、申请用款单位申请第一笔资金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采购程序证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等。
5、其他有关材料,具体程序及材料详见《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支付告知单》。
(五)项目竣工结算与决算事项
1、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2、建设单位编制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决算。
3、其他有关材料。
十、咨询电话
咨询项目立项及初设审批,可拨打电话55601902;
咨询资金支付及投资管理,可拨打电话55602267;
咨询项目监督管理及决算批复,可拨打电话55604025。
十一、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