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金出租给其他职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03-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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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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