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03-2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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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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