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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