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共同审核,房改办负责对项目信息的审核备案,资金中心负责账目信息核对及资金拨付。 

  维修资金使用分为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两种。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 

  4.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 

  5.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222号) 

  6.《关于印发优化住房资金业务流程加强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机房资〔2021〕3号) 

  四、受理机构 

  房改办、资金中心 

  五、决定机构 

  房改办、资金中心 

  六、维修资金业务支取数量 

  无限制 

  七、使用条件 

  维修资金使用前,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应当足额交存,并在专户下按幢和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 

  (一)日常使用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核算到户; 

  3.向业主公示不少于7天,并提供业主意见签名表。 

  (二)应急使用 

  1.当住宅区发生如下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3)楼体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4)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民用水、用电、供暖等中断的(依据有关规定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5)共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6)消防系统、避雷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核算到户; 

  3.向业主公示不少于7天。 

  八、申请材料 

  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材料清单 

  内容详见样表下载 

  九、办理基本流程 

  1.公告。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2.预算编报。概(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售房单位参与分摊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预算。 

  概(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名单中选择。 

  3.备案。售房单位收到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后,将填妥的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报房改办备案。房改办对项目的使用范围、征求业主程序,备案材料等进行当场审核并备案。 

  4.申请。备案通过后,售房单位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系统)生成并打印《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一并提交资金中心。 

  5.审核。资金中心对单位维修资金项目及维修资金建立情况进行核对。 

  6.资金拨付。单位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付款确认书确认书》到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资金拨付至单位基本户内。 

  7.预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增加预算的,售房单位应委托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出具预算调整报告或审核书,报房改办备案,并向资金中心申请资金拨付,同时向业主进行公告。 

  8.决算。售房单位在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后15日内,应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张贴项目竣工情况公告。 

  9.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决算后,拨付的维修资金尚有结余的,售房单位应在决算后1个月内退回维修资金专户。 

  十、审核时限 

  资金中心对单位维修资金项目及维修资金建立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日常使用维修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F系统生成《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应急使用维修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F系统生成《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 

  十一、审核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审核结果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 

  十三、结果送达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系统)生成。 

  十四、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申请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撤销申请; 

  3.查询业务审核进度和办理时间。 

  (二)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申请单位承担如下义务: 

  1.不得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途; 

  2.如实申报情况,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 

  3.不得拒绝房改办和资金中心对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受理机构 

  (二)电话咨询:83084692、65993054 

  (三)网上咨询:资金中心网站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资金中心房改资金处 

  (二)电话投诉:65990000 

  (三)网上投诉:资金中心网站 

  十七、办公地址和电话 

  (一)部门:房改办 

  地点: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院内 

  电话:83084692 

  (二)部门:资金中心房改资金管理处 

  地点:广渠门外大街甲28号院16号楼西厅资金中心 

  电话:65993054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系统)查询申请项目审核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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