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03月31日来源: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2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培训备案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频道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2个月内学完规定学时并通过考试,否则须重新报名学习。
    会计人员补修继续教育学时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尽快参加培训。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
    1.本年度参加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2.本年度参加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含一科);
    3.经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12年4月至11月。
    (二)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6.企业会计准则后续规定及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7.小企业会计准则;
    8.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
    9.住房公积金管理;
    10.根据单位特点和会计人员需求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面授培训240元/人,网络培训100元/人。在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持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电子注册方式。培训考核合格后,继续教育记录将由培训单位上传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持非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管局反映。
    联系电话:63096439 电子邮箱:kjc@ggj.gov.cn
 
    附件: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