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04月23日来源: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结合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

2013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1)。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部门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模块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完成24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2个月内学完规定学分并通过考试,否则须重新报名学习。

    补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尽快参加培训。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

    1.本年度参加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或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2.本年度参加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

3.经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13年4月至11月开展培训。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6月至11月,17期(具体安排见附件2);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以各培训单位培训计划为准。

    (二)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重点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等方面内容;企业单位培训重点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报表编制、绩效评价与管理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京内培训班1200元/人(含食宿)、京外培训班1600元/人(含食宿)。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面授培训240元/人、网络培训100元/人。报名时须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填写《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根据所选培训单位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要求,我局将从今年起,分期分批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今年将专题培训在京中央企业集团及二级以上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中央级事业单位总会计师190名(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视同完成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考核合格后,记录将上传到国管局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持非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四)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到国管局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接待室办理手续,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结果。

    (五)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六)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83085272   88393050

    电子邮箱:kjc@ggj.gov.cn

    

     

                                     国管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