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推进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我局拟建立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并更新现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省部级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二)学历及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以及审计、统计、财政、税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含在高校从事以上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满20年。
(三)职称条件。
1.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正高级(教授、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
2.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正高级(教授、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且有国管局组织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
(四)业绩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或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在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五)其他。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学术荣誉称号、全国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毕业学员、入选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和学术研究成果、论文、专著在省部级以上评选中获奖等人员优先考虑。
二、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1.按照规定参加高级或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2.独立开展相关工作,提出评审意见或建议。
3.依法合规获取劳务报酬。
(二)主要义务。
1.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弄虚作假。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不无故中途退出。
3.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评审专家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版可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通知公告”栏下载),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获得荣誉称号或获奖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须将《申请表》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至一级主管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证书原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退还申报人员。
(三)递交材料。申报人员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业务接待室(地址:国谊宾馆贵宾楼9层,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联系电话:88393050)。
(四)择优聘用。国管局高评委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择优聘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
申报截止日期:2019年8月30日。
附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