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国管局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5年03月13日来源: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国管局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管高评办20251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完善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使用和退出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国管局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202536日          
 


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障评审公平公正,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4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管局设置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级评委会)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专家库的建设、使用、调整等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专家库包括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央管理在京企业推选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会计系列或者会计相关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三)从事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工作年限满15年;

(四)具有参加会计职称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自觉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入库征集工作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申请入库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经单位审核推荐提交申请材料,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评审需求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评审层级和评审类型,按程序确定入库人员名单,组建专家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备案,并对专家进行适当增补和更新,原则上调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三年,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专家可以按照本规程第三条和第四条再次申请入库。

第七条  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参加评审工作,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如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或者难以胜任评审工作,可以重新抽取或者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替换。专家应当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时有权利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或者干预,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评审工作,恪守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按时参加评审相关活动,切实承担评审任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二)认真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遵守评审程序,遵循“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维护评审公信力;

(三)与申报人涉及亲属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发现违反评审相关规定或者其他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行为,及时向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报告;

(五)配合对评审结果异议等事项进行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被抽取的专家开展评审有关制度标准、系统操作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第十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内更新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年度评审工作开始前集中组织开展专家信息更新和确认。

第十一条  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通过评审过程备案记录、专家互评等方式,从评审参与度、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使用和下一届专家库备案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自愿退出专家库的,应当向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交回聘书并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聘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记录期限为3年,且不得参与下一届专家库备案;涉及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承担评审任务,无故连续两次缺席评审会议;

(二)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私自更改评审记录和结论,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迁就照顾或者压制刁难申报人;

(三)私自泄露初评、答辩评议和评审会议情况;

(四)故意泄露评委身份,或者利用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申报人涉及亲属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六)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程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推荐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申请入库信息的审核把关,对失信记录、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未依规履行审核责任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由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向推荐单位反馈;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届专家库备案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者出售专家库信息,违反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损失的,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涉及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专家库管理信息化建设,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留痕,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七条  除职称评审工作外,专家应当根据需要参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专家推荐单位应当对专家参与上述工作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正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和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