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7号)。

  三、办理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在京企业,及所属单位。

  2.具备合法不动产权属。

  3.具备主体资格。

  四、办理流程

  1.产权单位向国管局出具公函,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2.国管局经办人收文后,联系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3.申请单位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等材料。

  4.国管局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5.产权单位持国管局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申报材料(1套)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原件,格式附后)。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来源材料包括用地批复、一级开发协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征地结案表等,地上建筑物来源材料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职代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5.单位名称变更材料(复印件)。

  6.抵押合同等不动产抵押材料(复印件)。

  7.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材料详见具体申办事项里的办事指南。

  六、一次性告知与受理

  国管局经办处室收到申请公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未受理原因及所缺材料并出具书面告知单,待申请单位补齐材料、满足受理条件后予以受理。

  七、办理时限

  符合受理条件后5个工作日。

  八、收费事项

  不收费。

  九、办理批复

  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权属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十、办理及结果查询

  预约办理、查询办理情况、领取办理结果,可拨打电话83084495。

  监督电话83084498。

  十一、结果送达

  已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函件,通知申请单位持受理单领取,并由申请单位填写满意度评价表。告知单、受理单、满意度评价表和申报材料一并归档。

  十二、有效期

  有效期1年。逾期须重新申办。

  十三、办事部门及地址

  (一)办事部门: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

  (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408室。

  (三)对外接待服务时间:周二至周五上午8:30-11:30。

  (四)乘车路线:地铁乘坐4号线至西四站,公交乘坐55、101、103、109、124路至西安门站。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

  1.“一书一函”是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国管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广义的“一书一函”是指国管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包括《权属审核意见书》、《信息登记函》等。

  狭义的“一书一函”是指《权属审核意见书》和《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的简称,前者由国管局出具,后者由不动产登记申请单位出具。

  2.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

  3.哪些不动产登记需要国管局出具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登记。

  4.向国管局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前有什么注意事项?

  (1)存在权属争议的,须先解决权属争议问题;

  (2)涉及调剂问题的,须先落实调剂房源;

  (3)按时报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地变更调查成果;

  (4)涉及土地处置事项的,须先履行土地处置审批程序。

  5.土地处置事项包括哪些?

  土地处置事项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机构变动、企业改制、拆迁占地以及被抵押土地的处置等。

  6.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需要谁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处须盖不动产权属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须盖一级单位公章或办公厅印章。

  7.哪些不动产登记无须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

  (1)不动产抵押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招拍挂等市场方式取得的出让地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

  十五、错误示例

  1.申请事项项目主体为非中央国家机关。

  按照相关要求,提出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主体应为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或所属单位。

  2.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存在土地处置事项。

  先履行土地处置事项相关程序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加盖上级单位公章或一级单位部门印章。

  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须加盖一级单位公章或一级单位办公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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