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5-2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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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报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

(三)国务院行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确认书》附件211项。

二、审批条件

(一)人防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个人)应保证人防工程使用符合:

1.《人民防空法》;

2.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管人防〔2007164号);

4.《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报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4]国人防工字第06号);

5.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

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7.《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52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GB50038-9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B-98)。

(三)房屋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不存在危险构件。

(四)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具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防火、防汛、防疫、治安、值班、维护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具体措施。

(五)申请利用人防工程用途与人防工程设计的平时用途相适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六)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是国务院批准的涉秘审批事项,人防工程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申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人应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八)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

三、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一次性报送如下材料,并真实反映情况: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

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一式三份);

3.《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基本信息卡》(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工程处印章);

4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产权单位或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6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7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报送与产权单位或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参照国家人防办示范文本)及复印件。

使用人因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或更换、完善人防设施设备的,须先行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报批并获准予方可。

四、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由部门人防办或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个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领取或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表》。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由申请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当面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不得采用电报、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申请

1.申请审核。

审核管辖范围和申请材料。对不属于本项行政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做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使用申请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申请行政审批受理(不予受理)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3)按照申请顺序逐一做好受理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三)现场勘查

每次现场勘查应不少于2人。

1.现场勘查的主要项目:

1)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情况;

2)工程建筑设施情况;

3)人防工程内部消防安全措施达标情况;

4)防汛、防疫、治安、值班、维护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具体措施的制订、上墙、培训情况;

5)其它行业相关要求达标情况;

6)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使用个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情况。

2. 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现场勘查记录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并由双方签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勘查单位各存一份。

(四)提出审批意见

承办人员应根据对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人防工程使用现场勘察的情况,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的,应提出当场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

2.对材料不全或有误需要补正的,申请人补齐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

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提出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

(五)审核审批决定意见

承办人员应将审批决定意见报送业务处领导审核,无误的呈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批示。

(六)做出审批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根据业务处提出的审批决定意见,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批决定。

(七)办理审批手续。承办人员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的审批决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审批决定告之

1.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表》)。

2.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做好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备查。

4.为符合法定使用标准的使用单位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格式文本)。

五、审批时限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人防工程使用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20天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审批书面决定。特殊情况的,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批准,可延长7天,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二)行政审批书面决定应在自行政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天内送达申请人。

(三)人防工程现状不能满足申请用途要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或更换人防设施设备,须对拟改造项目先行报批并获批准方可进行改造施工,改造人防工程所需时间不包含在使用审批时间内。

六、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

(二)办公地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4号楼511室)。

(三)承办人员:彭宇菲。

(四)办公电话:83086257

(五)监督电话:83083221

七、使用审批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防工程使用人的使用申请,根据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你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对达不到使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人防工程产权单位抓好落实。

(三)提出审批决定意见。根据对申请材料和人防工程现场勘查的情况,提出准予或不准予使用的审批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人防工程使用条件的,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五)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六)负责该项审批工作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