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1-10-1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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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已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已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在计划中明确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

(三)处置一辆,更新一辆,或编制有空缺;

(四)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一批后以部门名义报国管局。

(二)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复函。

(三)申请单位凭复函,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公务用车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国管局资产管理司办理公务用车更新证明:

①政府采购验收单复印件;②车辆购置发票和合格证复印件;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凭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在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稽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申请单位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国管局备案。

四、特殊事项说明

(一)来函中说明本部门(系统)执行资产配置计划中关于新能源汽车配备有关情况。

(二)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者配越野车(含SUV)的,需在来函中说明申请越野车的必要性,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备事项的审核意见。

五、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1167号)

《国管局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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