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1年01月05日来源:

国管财〔2010〕5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13号)和《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二、采集内容
    (一)单位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填报会计主管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相关信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单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人员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持我局颁发的06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在背面写上姓名。
    尚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手续的调入人员,纳入人员信息采集范围,填写《申请表》,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调出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1月3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将《备案表》填写、盖章后报送我局备案,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kjc@ggj.gov.cn
    (二)2011年2月28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会计人员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加盖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公章,一并报送我局。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工作是更换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单位及会计人员,按要求组织填写《备案表》和《申请表》,确保信息全面、完整、准确、真实。没有纳入备案范围的单位,其相关会计事务我局将不予受理。
    (二)《备案表》和《申请表》可在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下载。
    (三)报送地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接待室(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国谊宾馆北楼一层东侧101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节假日休息)
    联系人:郑占芳    刘洪花
    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1830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