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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