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管财[2007]1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定于2007年6月至10月,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深入检查存在的问题,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任用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会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
二、检查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归口我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调转登记,是否按规定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按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五)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四、检查方式、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检查,国管局负责统一部署,并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专项检查各阶段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根据检查内容对照《〈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进行自查,按照《〈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单位应提交有关说明材料。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整理写出报告,连同填好的《自查表》和《汇总表》于7月31日前送国管局。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国管局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选择10%-20%的自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同时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中查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督促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的,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总结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国管局将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和重点抽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后,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保证自查质量,严格按照工作进度要求开展检查,按时报送自查材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不断完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参加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注重实效,不走过场,扎实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五)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是今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报送财政部。
联系人: 国管局财务司会计处 吴巍 83084613
附件:1.《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
2.《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
3.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