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现了当前管理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为机关事务立法提供了动力。由于机关服务保障生产方式的变化和机关事务管理方式的变更,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职能已经转移到确立体制、完善机制、建立制度、制定标准、整合资源、公平保障、加强监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问题上。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强化职能转变、加强资产管理、制定制度标准、调整服务结构、强化组织保障、提高管理效益,着力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此时,制约全国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一些共性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比如,机关事务工作的内涵与外延、职能与定位、工作对象、服务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方式、体制与机制、标准与制度、监督制约模式、法律行为责任等等。这些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范,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方针,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具体责任,全面提高管理、保障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推进立法是改变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建设现状,实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的必由之路。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机关事务部门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公务接待改革、后勤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为保证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改善干部职工办公和生活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思想认识、管理体制、行为习惯、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制度办法既不够完善,也不够完整;不仅存在法制建设的空白,更主要的是层级低、权威性不够、执行力不强。当前我国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从立法层次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规范性(或法规性)文件和内部制度办法,没有部门规章,没有行政法规,更没有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办法,由于法律位阶低,适用范围窄,缺乏强制力和行政执法手段,导致权威性不够,管理效力低,执行效果差。比如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能、机构、编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经常被长官意志、领导个人意志所左右,导致机构不稳定、职责不确定、编制不完整;在机关建设和服务保障的标准制度方面,由于管理主体不统一,制度办法不一致,导致系统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政令不统一,政策不衔接,相互攀比,浪费严重。
从立法质量看。由于制度办法的制定总体上缺乏系统性、规划性和前瞻性,客观上造成管理内容不统一、制度标准不一致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比如,有的制度办法计划经济色彩较浓,重审批管理,轻市场服务,忽视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有的制度办法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只有一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缺乏法律责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有的制度办法事权边界不清晰,各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互相矛盾,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有的制度办法起草比较简单,主观色彩浓,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低,存在闭门造车、不切实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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